广医大发〔2017〕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科研经费审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科、工科、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科、工科、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科研基金、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二)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制度建设。检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对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研行为是否规范,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管理。检查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劳务费的发放比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出劳务费行为;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结存经费管理以及财务信息质量等。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检查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七)检查被审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组织方式。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可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部门审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校重点工作安排及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采取联合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或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审计费用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三)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审计费用在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凡需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将科研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财务部门确认的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前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审签。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1.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和审查项目,由审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在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建议,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如需调整或增加年度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2.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并抄送财务部门。
3.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
4.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完整的审计资料提交给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与被审计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5.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意见,并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反馈意见。
6.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7.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组织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8.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审计报告,征求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意见,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后,组织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
2.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抄送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
2.经项目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经费决算表;
3.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项目查询表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4.项目支出中如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的,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被审计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等;
2.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合作、协作、采购、对外加工等合同或协议);
3.项目经费使用相关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4.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的明细清单;
5.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被审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被审计项目负责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被审计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
9.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或负责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资料涉及外单位的,需由外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医科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