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发〔2020〕104号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有关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负责人,是指干部管理权限在学校的有关领导干部,包括:学校财务处处长、后勤校产管理处处长;校内学院院长及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运作的直属单位(含直属附属医院、科研机构等)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加强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有关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对同一部门、单位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2名以上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七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
(一)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
(五)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情况,每年年底,审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原则上按照审批后的计划开展审计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前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予以立项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其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七)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负责人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负责人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审计部门应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等。审前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方式、预计工作时间、审计组成员及分工、工作要求等。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
(四)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应有以下人员参加:
1.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
2.审计部门领导和审计组成员;
3.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领导班子成员;
4.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相关部门现任负责人;
5.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6.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五)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并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认真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征求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由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核流程报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并分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其本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八)审计整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及职责范围的文件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送交审计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主要业绩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七)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八)部门、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情况;
(九)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医科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及公告办法(试行)》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负责人所在的法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医科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广医大发〔2019〕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