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大发〔2021〕14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审计办法》和《广州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软件开发、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后勤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审计采用专项审计模式,将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有重点、有目的地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内部有关规定,掌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原理,了解学校物资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采购前期审计
1.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或者经过学校领导批准,资金落实情况;
3.采购价格设置的合理性;
4.采购物资数量的合理性;
5.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二)物资采购过程审计
1.采购计划审计
(1)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2)采购过程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供应商选择的合理性,是否按规定实施招标。
2.采购申报价格审计
(1)报价资料的完整性;
(2)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
(3)采购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4)申报价格核定程序的规范性。
3.采购招标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4)招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物资采购合同审计
(1)采购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①审查供货商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②审查合同的签定程序是否合规。
(2)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3)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
(4)采购合同的执行和管理是否规范。
(三)物资采购验收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学校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四)采购经费管理情况审计
1.采购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2.专项采购经费是否实行专项管理;
3. 货款支付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物资采购效益审计:
1.所采购物资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物资采购及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内部控制评价。
(六)物资采购后续审计
对物资采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踪审计,以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偏差的纠正和改进情况,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七条 物资采购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选取物资采购的某部门、某环节或物资品种作为专项审计项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并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六)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内部审核流程报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同时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七)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检查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对账销号清单管理。
(九)审计事项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检查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等,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研究和进行整改。
第十条 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向校长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医科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医科大学物资采购审计办法》(广医大发〔2020〕1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