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医发〔2023〕17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和《广州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及教材、图书等买卖、租赁的合同。
(三)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管理及其他业务的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七条 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资金是否落实。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合同发生纠纷时,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六)如果经过招标,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对招投标文件要素的实质性变更。
(七)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某些特殊要求的审批、审计、签证、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八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
(二)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等变更、补充情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项目验收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工作,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签约前合同审计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在学校OA系统“广州医科大学对外签约授权申请”流程中提交拟定的合同稿及相关送审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广州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合同,交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审计处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送审资料退回合同承办部门,待资料补齐后再进行审计。
(三)合同受理后,审计处应及时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四)对于审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要求:
(一)审计处开展合同审计时,根据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资料。送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稿、立项审批文件、预算批复或经费落实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相对方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签订合同责任承诺书等,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且标的额30万元(含)以上、采用合同示范文本且标的额300万元(含)以上等按规定需要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还应提供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二)上传的送审资料应为原始电子版资料、PDF格式的原件扫描文件等,并应保持资料的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检查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等,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五条 审计处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的,应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审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医科大学合同审计办法》(广医大发〔2018〕162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