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便于保管和利用。
除纸质审计档案外,应同步将审计档案电子化存档。
第四条 纸质档案应当存放在具有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的专用审计档案库房内。储存电子档案的计算机禁止联网,电子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按年度备份并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五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对审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已归档的档案,按年度将电子档案备份,登记审计档案的借阅台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等。
第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主审负责制,采取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列的方法进行归档。跨年度的项目在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所有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的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结论类材料: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组的说明等;
(二)证明类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审计实施方案等;
(四)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审计项目联系单、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照结论类材料、证明类材料、立项类材料、备查类材料四个类别进行排列,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条 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应定期组织鉴定,判定档案的存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借阅实行领导审批、台账登记机制。
校内人员查阅、复制、借出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需经审计处处长批准。重要审计事项的档案及校外人员借阅审计档案,需经审计处处长同意后报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
档案管理员应将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情况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借阅审计档案时,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拆和损坏,借阅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借阅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制、传播和公开出版档案材料。